Page 37 - 衛福季刊_No.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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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文
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 ...
Q1 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 Q2
是否就是安樂死合法化呢? 如何註記「預立醫療決定」?
• 安樂死是透過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, • 凡年滿20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預
即使基於病人或其近親要求為之,安樂 立醫療決定,皆須符合下列規定:經中
死還是不符合醫學倫理。 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提供「預立
• 拒絕醫療則是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 醫療照護諮商」,並經其於「預立醫療決
來維繫生命,乃是病人基本權利,若醫師 定 」上 核 章 證 明。
在尊重病人意願下終止醫療,即便病人 •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
最終死亡,也是病人自然病程發生的結 以上在場見證。
果,是「讓病人自然地走」,並不違反醫 • 經註記於全面健康保險憑證(健保IC卡)。
學倫理。
Q3
在什麼情況下,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或撤除急救?
依據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14條,病 人 符 合 一、末 期病人。
下列臨床條件之一,且有預立醫療決定,醫 二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
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、撤 三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。
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 四、極 重 度 失 智。
餵養之全部或一部: 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
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
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
系列報導特別誌謝(依系列報導順序排序)
需要接受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相關教育,透過說
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邱泰源
明才能使醫護人員安心進行專業判斷,這樣也才
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理事長 蔡兆勳
能發揮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精神,讓末期病人辭
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世時更有尊嚴,不再受外力干擾。 安寧緩和醫療病房主任 姚建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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