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照機構法人化-長照服務不間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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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2018)年1月31日,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公布施行,條例中規定,未來若新成立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,必須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法人形式設立,不用擔心長照機構負責人突然更迭,導致長照機構無法營運,或照護品質受到影響。有了這項規定,使接受長照機構照顧者的權益更有保障。
 
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於2017年6月3日正式推行,而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為長期照顧法重要配套法律,在這讓長期照顧制度、立法更完備,讓我國長照產業發展可以更加健全,也邁入了新的里程碑。

在全臺,目前約有上千家長照機構提供住宿式服務,過去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單位除了財團法人,也有不少機構負責人依《護理人員法》、《老人福利法》等相關法律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,其引用法源、設立標準等不盡相同,長期照顧服務法上路後,新設立的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,就會依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相關授權子法申請設立,也需要接受評鑑、不定期檢查等,確保長照服務品質,且更能永續經營。

機構財務公開、透明 入住民眾更有保障
衛福部指出,長照機構法人包含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」與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」兩類,推行長期照顧服務法時,原本就希望整合護理之家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老人福利機構等各式住宿式長照機構,在這樣的基礎上,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更訂出明確規範,往後只有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可以成立住宿式長照機構,這項條例也促使住宿式長照機構財務更透明化,並提升公益性。

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明訂,機構法人登記財產年收入總額若達到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,財務報告應接受會計師查核、簽證,也要主動公開報告相關資訊;同時也開放公司行號、保險業等企業可以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的型態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,參與經營,由於市場資金較充沛,政府財源負擔便能大幅減輕,不只如此,隨著產業界資金、人才的投入,未來很有機會吸引更多專業人才,服務模式、科技應用等,說不定也能有所創新,臺灣已進入高齡社會,長照需求日漸急迫,這或許可以為長照產業注入新活力。

機構營運有制度 居住更安心
當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達一定規模,根據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規定,主管機關可以加派公益監察人,請「社會公正人士」擔任董事會成員。無論是財團法人、壽險或營利單位,都能以社員身分參與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會運作,不過營利法人社員、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超過董事會總人數1/3,且只能擔任董事,不得擔任董事長,至於公益性質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,董事會人數則不得少於7人。

此外,住宿式長照機構法人也應設立會計制度,若對外捐贈,動產部份達一定數額或比率,應主動報告主管機關,並請求核准。而機構財團法人章程、業務與財務報告、董事、監事姓名等資訊也應透明、公開。

如果是非公益社團法人,結算年度收支結餘後,若有盈餘,可分配盈餘,但前提是結餘20%應提撥為機構營運資金,另外再提撥至少10%結餘,辦理研究發展、人才培訓、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;不過若是公益性社團法人,則不得分配盈餘。
至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,則必須提撥20%盈餘進行兩項工作,其中10%為辦理研究發展、長照宣導教育,以及作為社會福利之用。另外10%盈餘則是用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、人才培訓,對住在住宿式機構的民眾來說,不只可以享受穩定照護品質,也比較不用擔心機構營運出問題。

選擇住宿式長照機構 需掌握3重點
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常務理事吳肖琪表示,當長輩需要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,民眾選擇時,可掌握「機構距離遠近」、「是否通過評鑑」、「貨比三家、親自參觀」等3個重點。第一,建議挑選離家較近機構,探望長輩會比較方便,若有緊急事件需要處理,也較能掌握時效。第二,盡量選擇通過評鑑的機構,因為評鑑機制的把關,品質較有保障。第三,多打聽、貨比三家,也要親自參觀機構環境。

民眾參觀住宿式長照機構時,可以多觀察入住長輩的眼神、表情、人際互動與整體照顧情況,從入住者的眼神、表情,可以看出一些端倪。民眾也可以看一下機構活動設計、氛圍,住宿式長照機構若能好好安排、設計活動,鼓勵長輩參與,長輩心智狀況會比較好;讓長輩一直坐著看電視,對其生理、身心健康都會產生不利影響。

民眾也可以觀察房間廁所、角落乾不乾淨、有沒有味道,有時摸摸長輩的手,便能知道照顧者是否細心,有些照顧者會為長輩擦點乳液,長輩手部就不會那麼乾燥。若有機會,民眾可以和其他入住者家屬、工作人員聊聊,瞭了解他們對機構有何想法,以及對機構是否滿意。吳肖琪強調,住宿式長照機構在多元社會,失能者家庭資源不盡相同、失能需照護程度不盡相同的情況下,選擇住宿式機構提供長照服務,應是失能者的選項之一,重點在於「有沒有符合需求?長輩能不能接受這家機構?」建議挑選符合需求機構,長輩入住時,情緒會比較穩定、開朗。
學者建議 長照資源可做點調整
在臺灣長照界,近幾年來開始興起「團體家屋」(Group Home)服務,這種模式起源於瑞典,在日本非常盛行,顧名思義,團體家屋就是一群人24小時住在像家的環境,無論在臺灣還是日本,團體家屋專門設計讓失智長輩居住,不過臺灣的團體家屋服務,在長照服務法立法過程,卻被歸於社區式長照資源,並不歸屬於住宿式機構。

吳肖琪認為,團體家屋住民以失智長輩為主,照護人員需要提供24小時照顧,更需要引進監督、管理機制,但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含括的是住宿式長照機構,而同樣提供24小時照護的團體家屋因屬社區式長照機構,故建議將團體家屋列為住宿式機構,管理制度就會更周全,失智長輩也不會受到忽視。

照護品質有保障 長輩健康又長壽
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,民眾長照需求也越來越急迫, 而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的實施,讓新成立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的監督、管理更有法源基礎,年長者、需要照護的族群入住,便更有保障,這也讓長輩都有機會「健康呷百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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