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於2017年6月3日正式推行,而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為長期照顧法重要配套法律,在這讓長期照顧制度、立法更完備,讓我國長照產業發展可以更加健全,也邁入了新的里程碑。
在全臺,目前約有上千家長照機構提供住宿式服務,過去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單位除了財團法人,也有不少機構負責人依《護理人員法》、《老人福利法》等相關法律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,其引用法源、設立標準等不盡相同,長期照顧服務法上路後,新設立的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,就會依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相關授權子法申請設立,也需要接受評鑑、不定期檢查等,確保長照服務品質,且更能永續經營。
機構財務公開、透明 入住民眾更有保障
衛福部指出,長照機構法人包含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」與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」兩類,推行長期照顧服務法時,原本就希望整合護理之家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老人福利機構等各式住宿式長照機構,在這樣的基礎上,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更訂出明確規範,往後只有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可以成立住宿式長照機構,這項條例也促使住宿式長照機構財務更透明化,並提升公益性。
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明訂,機構法人登記財產年收入總額若達到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,財務報告應接受會計師查核、簽證,也要主動公開報告相關資訊;同時也開放公司行號、保險業等企業可以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的型態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,參與經營,由於市場資金較充沛,政府財源負擔便能大幅減輕,不只如此,隨著產業界資金、人才的投入,未來很有機會吸引更多專業人才,服務模式、科技應用等,說不定也能有所創新,臺灣已進入高齡社會,長照需求日漸急迫,這或許可以為長照產業注入新活力。
機構營運有制度 居住更安心
當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達一定規模,根據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規定,主管機關可以加派公益監察人,請「社會公正人士」擔任董事會成員。無論是財團法人、壽險或營利單位,都能以社員身分參與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會運作,不過營利法人社員、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超過董事會總人數1/3,且只能擔任董事,不得擔任董事長,至於公益性質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,董事會人數則不得少於7人。
此外,住宿式長照機構法人也應設立會計制度,若對外捐贈,動產部份達一定數額或比率,應主動報告主管機關,並請求核准。而機構財團法人章程、業務與財務報告、董事、監事姓名等資訊也應透明、公開。
如果是非公益社團法人,結算年度收支結餘後,若有盈餘,可分配盈餘,但前提是結餘20%應提撥為機構營運資金,另外再提撥至少10%結餘,辦理研究發展、人才培訓、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;不過若是公益性社團法人,則不得分配盈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