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於2017年6月3日正式推行,而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為長期照顧法重要配套法律,在這讓長期照顧制度、立法更完備,讓我國長照產業發展可以更加健全,也邁入了新的里程碑。
在全臺,目前約有上千家長照機構提供住宿式服務,過去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單位除了財團法人,也有不少機構負責人依《護理人員法》、《老人福利法》等相關法律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,其引用法源、設立標準等不盡相同,長期照顧服務法上路後,新設立的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,就會依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相關授權子法申請設立,也需要接受評鑑、不定期檢查等,確保長照服務品質,且更能永續經營。
機構財務公開、透明 入住民眾更有保障
衛福部指出,長照機構法人包含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」與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」兩類,推行長期照顧服務法時,原本就希望整合護理之家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老人福利機構等各式住宿式長照機構,在這樣的基礎上,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更訂出明確規範,往後只有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可以成立住宿式長照機構,這項條例也促使住宿式長照機構財務更透明化,並提升公益性。
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明訂,機構法人登記財產年收入總額若達到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,財務報告應接受會計師查核、簽證,也要主動公開報告相關資訊;同時也開放公司行號、保險業等企業可以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的型態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,參與經營,由於市場資金較充沛,政府財源負擔便能大幅減輕,不只如此,隨著產業界資金、人才的投入,未來很有機會吸引更多專業人才,服務模式、科技應用等,說不定也能有所創新,臺灣已進入高齡社會,長照需求日漸急迫,這或許可以為長照產業注入新活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