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照機構法人化-長照服務不間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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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2018)年1月31日,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公布施行,條例中規定,未來若新成立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,必須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法人形式設立,不用擔心長照機構負責人突然更迭,導致長照機構無法營運,或照護品質受到影響。有了這項規定,使接受長照機構照顧者的權益更有保障。
 
機構營運有制度 居住更安心
當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達一定規模,根據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規定,主管機關可以加派公益監察人,請「社會公正人士」擔任董事會成員。無論是財團法人、壽險或營利單位,都能以社員身分參與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會運作,不過營利法人社員、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超過董事會總人數1/3,且只能擔任董事,不得擔任董事長,至於公益性質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,董事會人數則不得少於7人。

此外,住宿式長照機構法人也應設立會計制度,若對外捐贈,動產部份達一定數額或比率,應主動報告主管機關,並請求核准。而機構財團法人章程、業務與財務報告、董事、監事姓名等資訊也應透明、公開。

如果是非公益社團法人,結算年度收支結餘後,若有盈餘,可分配盈餘,但前提是結餘20%應提撥為機構營運資金,另外再提撥至少10%結餘,辦理研究發展、人才培訓、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;不過若是公益性社團法人,則不得分配盈餘。
至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,則必須提撥20%盈餘進行兩項工作,其中10%為辦理研究發展、長照宣導教育,以及作為社會福利之用。另外10%盈餘則是用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、人才培訓,對住在住宿式機構的民眾來說,不只可以享受穩定照護品質,也比較不用擔心機構營運出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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