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構營運有制度 居住更安心
當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達一定規模,根據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規定,主管機關可以加派公益監察人,請「社會公正人士」擔任董事會成員。無論是財團法人、壽險或營利單位,都能以社員身分參與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會運作,不過營利法人社員、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超過董事會總人數1/3,且只能擔任董事,不得擔任董事長,至於公益性質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,董事會人數則不得少於7人。
此外,住宿式長照機構法人也應設立會計制度,若對外捐贈,動產部份達一定數額或比率,應主動報告主管機關,並請求核准。而機構財團法人章程、業務與財務報告、董事、監事姓名等資訊也應透明、公開。
如果是非公益社團法人,結算年度收支結餘後,若有盈餘,可分配盈餘,但前提是結餘20%應提撥為機構營運資金,另外再提撥至少10%結餘,辦理研究發展、人才培訓、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;不過若是公益性社團法人,則不得分配盈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