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照機構法人化-長照服務不間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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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2018)年1月31日,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公布施行,條例中規定,未來若新成立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,必須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法人形式設立,不用擔心長照機構負責人突然更迭,導致長照機構無法營運,或照護品質受到影響。有了這項規定,使接受長照機構照顧者的權益更有保障。
 
學者建議 長照資源可做點調整
在臺灣長照界,近幾年來開始興起「團體家屋」(Group Home)服務,這種模式起源於瑞典,在日本非常盛行,顧名思義,團體家屋就是一群人24小時住在像家的環境,無論在臺灣還是日本,團體家屋專門設計讓失智長輩居住,不過臺灣的團體家屋服務,在長照服務法立法過程,卻被歸於社區式長照資源,並不歸屬於住宿式機構。

吳肖琪認為,團體家屋住民以失智長輩為主,照護人員需要提供24小時照顧,更需要引進監督、管理機制,但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含括的是住宿式長照機構,而同樣提供24小時照護的團體家屋因屬社區式長照機構,故建議將團體家屋列為住宿式機構,管理制度就會更周全,失智長輩也不會受到忽視。

照護品質有保障 長輩健康又長壽
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,民眾長照需求也越來越急迫, 而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》的實施,讓新成立「住宿式」長照機構的監督、管理更有法源基礎,年長者、需要照護的族群入住,便更有保障,這也讓長輩都有機會「健康呷百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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